
熒光增白劑熒光強度的測定
6試驗方法
6.1一般規定
GB/T 21883--2008
一般規定應符合GB/T 2374-2007的有關規定。檢驗結果的判定按GB/T 1250-1989中5.2修
約值比較法進行。
在進行測定時,房間應造當避光,避免陽光照射測試樣品。在測定過程中,從稱樣、溶解、稀釋到測定必須連續操作,不應放置時間過長,以避免標樣和試樣受光照而影響測定結果。
6.2測試溶班濃度的確定
為保證測定結果具有良好的準確度和重現性,用分光光度法測定熒光增白劑的光密度值,要求在一定范圍內,測定溶液濃度和光密度值之間保持良好的線性關系(一般采用0.02 g/L濃度),且控制光密度值在O.15~1.0范圍內。
6.3溶劑的選擇和確定
根據產品特性,以得到澄清、透明、均一、穩定的溶液為準則,選擇溶解介質。首先選擇三級水,其次0.3 g/L的元水碳酸納水溶液或0.4 g/L氫氧化鈾水溶液作為溶解樣品的介質(必要時可采用某種溶劑先溶樣〉。
6.4測定
以水為溶劑的0.02 g/L濃度溶液為例。稱取熒光增自劑標樣和試樣各約0.2 g(精確至
0.000 5 g),分別置于燒杯中,加適盤溶樣介質攪拌,觀察溶解情況,以得到澄清、透明、均一、穩定的溶液為準則,根據產品特性,可造當加熱,將得到的溶解試液轉移至1000 mL棕色容量瓶中,冷卻至室溫,用溶解介質稀釋至刻度,搖勻。再用移液管吸取該溶液10 mL置于100 mL棕色容量瓶中,用溶解介質稀釋至刻度,搖勻。立即用10 mm石英比色皿,以溶解介質為空白參比搭液,在紫外分光光度計上于最大吸收波長處分別測定標樣及試樣溶液的光密度值E)和E2•測定時標樣溶液與試樣溶液之間溫差不宜超過10.C。
6.5結果計算